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章程
发布时间: 2009-04-17    浏览次数: 87
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章程
(经1998年12月16日教职工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互爱互助的良好风气,对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给予经济补助,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爱心基金。
二、本基金补助对象主要是因患重大疾病,自理医疗费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的特困教职工。
第二章   基金来源
三、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学校行政拨款,各部门捐款和教职工募集,并接受其他方面的捐款和赞助,捐款的明细帐由工会专人负责。新进校的教职工,由工会负责募集。
第三章   基金管理
四、基金专列帐户,由校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有关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问题均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基金将通过存入银行等可靠、有效途径保值增值,增值部分用于补助。
六、参加募集的教职工,凡未享受基金补助者,其工作调动或亡故者,可凭募集证退还其募集款。
七、基金的使用情况,由校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查,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教职工和校审计部门监督、审查。
八、一般每年年终受理教职工申请爱心基金补助和审核。
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
九、参加爱心基金募集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凭校爱心基金募集证,申请补助。
1、教职工因患病住院治疗一次,住院费、医疗费、医药费的自理部分超过2000元者。
 
2、教职工长期患病,因治疗恶性肿瘤、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疾病,一年内自理医疗费4000元者。
3、因治疗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公费医疗及学校负担费用外,自理医疗费超过5000元者。
4、安装进口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等,除公费医疗负责国产品价格外,其自理的医疗费和差价超过6000元者。
5、爱心基金募集者,享受基金补助累计最高1万元。
 
第五章   组织机构
十、教职工爱心基金委员会,有校工会专职干部、福利委员、经审委员、财务处、医务室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机构为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十一、基金会设立顾问若干名,授予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集体捐款1万元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
第六章   附则
十二、本章程经教职工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十三、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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