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4-17    浏览次数: 110
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031014大会通过)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为了严肃认真地搞好这项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每份提案要有提议人及另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大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提案,另行处理。
4、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提出问题(2)提出改进意见或具体落实办法。
5、提案用纸统一由大会秘书处提供,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清楚。
二、立案的范围:
1、凡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下述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具体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3、凡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提案的处理:
1、对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其内容,分别交主管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所有接受处理提案的部门,均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及主管校领导的批示认真负责地抓紧处理。
3、提案处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4、若在意见反馈中,提案人不满意提案处理的意见,则应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牵头,由提案人与主管校领导或处理部门负责人见面,加强沟通、协商。
5、提案结束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6、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工作报告。
五、机构设置:
教代会设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协调以上各项工作。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同步。
 
一、             本暂行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教代会。
 
提案工作流程图
 
提案人提出议案         二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查立案
       主管校领导阅批         主管部门处理
 
             向提案人反馈                          立卷归档
                                      
    由主管校领导或处理部门与提案人见面            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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