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部门工会创建“教工小家”的申报、评比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4-23    浏览次数: 161

 

上海理工大学部门工会
创建“教工小家”的申报、评比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会《关于上海市高等院校工会继续深入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校实施创建“教工小家”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工会中开展创建“教工小家”,其目的是在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工会的自身建设,促进部门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活力,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协助学校推进二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把工会建设成为教职工信赖的“心中之家”。
二、部门工会“建家“的主要标志是: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在行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本部门的工作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敢于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以凝聚力工程为抓手,善于吸引、团结和教育教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在工作中努力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赢得教工的信任。
三、创建“教工小家“的基本要求:
1、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团结全体教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校产、服务等各项任务,在教育质量、学院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维护学院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好教工的合法权益。主动关心教工的疾苦,积极反映群众的呼声,努力成为群众疾苦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为教工办实事,排忧解难,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3、积极参与学院改革,健全、完善二级民主管理体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努力实现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
4、动员和组织好教工学习政治、文化、科技、管理等知识,强化职业道德,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5、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6、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的,全心全意为教工服务的部门工会领导班子,形成一支适应搞活部门工会需要的,热心为教工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开展创建“教工小家”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部门工会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安排中,常抓不懈,常建常新。
四、创建“教工小家”的级别:
1.         校合格“教工小家”;
2.         校先进“教工小家”;
3.         校模范“教工小家”;
五、申报办法:
1、申报工作必须获得部门教工的支持,经过党总支(直属支部)同意方能进行。申报标的必须明确。
2、申报标的必须逐级上进,即:申报校先进“教工小家”的部门必须是去年校合格“教工小家”的获得者;申报校模范“教工小家”的部门必须连续二次被评为校先进“教工小家”的部门。
3、申报报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应有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外,党总支(直属支部)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见附件一),同时附当年建家工作总结一份。
4、申报校先进“教工小家”、模范“教工小家”的单位,必须另附特色材料一份。
5、申报校模范“教工小家”的单位,必须在部门内进行对部门工会主要领导及工作情况的评议(评议表见附件二、三),参评人数不得低于本部门的全部教工的50%。
6、各级“教工小家”的申报时,必须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部门工会创建“教工小家”年度测评表》一份(测评表见附件四)。
六、考核评比内容:
1、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大职能,突出维护职能。主要以思想教育、民主管理、说话办事、自身建设四大块内容,进行自评与校工会考评。
2、承担校工会下发的各类活动组织情况。
3、申报校先进“教工小家”、模范“教工小家”的单位可要求附加分,其最高值为10分,但填写附加分时须附说明。
七、考核评比办法:
1、对各部门工会创建“教工小家”活动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自2002年起为二年一次,由校工会常委会负责。若在每年一次的考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则可召开校工会全体委员会议,投票表决取消或降低该单位的“教工小家”荣誉称号的等级。
2、考核评比采取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注意过程管理,重在平时建设。对部门工会开展的每次活动或各项工作均应有书面材料和记录,以备检查。
3、对申报校先进“教工小家”及以上等级单位的特色材料进行评审。
4、对要求附加分的说明进行认定和给分。
5、凡申报校合格“教工小家”的部门,年度测评表的总得分不得低于65分;凡申报校先进“教工小家”的部门,年度测评表的总得分不得低于80分;凡申报校模范“教工小家”的部门,年度测评表的总得分不得低于90分;校模范“教工小家”的部门工会主要领导及部门工会工作情况的评议满意率均应达到80%以上。
6、建家合格与否,由校工会常委会投票表决决定。
八、表彰奖励办法:
1、凡被评为校合格“教工小家”、校先进“教工小家”、校模范“教工小家”的部门均由校工会发给奖盘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各部门创建“教工小家”考核情况由校工会上报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考核评选文明班组条件之一。
本办法自校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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