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6月14日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精神,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校级教代会的延伸,是学院(部门)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学院(部门)院务、政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为宗旨,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职权,在学院(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要充分尊重和支持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也要充分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的工作,以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听取、审议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部门)的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2、学院(部门)的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3、学院(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4、学院(部门)的年度财务情况;
5、其他涉及学院(部门)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讨论、通过学院(部门)行政提出的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
1、落实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岗位职务聘任的实施意见;
2、教职工考核及奖惩的有关规定;
3、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奖金分配办法;
4、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第八条讨论、决定学院(部门)内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
第九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可开展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作为学校考核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补充。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候选人。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以及生产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部门)主要领导和部门工会主席作为代表候选人,经群众选举成为教代会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工作。
校教代会代表作为二级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应接受原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得到认真答复;
3、有权对二级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院(部门)行政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行政工作提出询问,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2、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
3、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大会。为确保会议的质量,二级教代会召开应提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筹备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校工会备案。每次会议必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二级教代会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二级教代会时,代表人数较多的学院(部门)可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部门)各方面成员组成,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及教师代表,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也可组成领导小组主持会议,成员如上。
第十九条 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二级教代会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大会通报或报告,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二级教代会可下设若干管理小组,支持和督促学院(部门)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有关教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占全部教职工的30%左右。教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学院(部门),可参照建立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门)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学院(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日程和主席团(领导小组)建议名单。
2、大会闭幕期间,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3、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素质。
4、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5、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6、本单位为学院(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的必要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产业部门职代会条例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本条例制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