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04-17    浏览次数: 189
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2年11月5日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改革和重大决策,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和部门二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四条  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参与学校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建设发展规划、全校性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写入会议纪要,同时对于多数代表不同意或要求作重大修改的条款,写入会议纪要,作为学校党委最终决策时的重要参考意见。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教代会加强监督和检查。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勤、绩、能、廉五个方面,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校长每学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行使指挥职权,团结、组织、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有权听取和检查学校领导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由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并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校中层部门和企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科教兴国的方针,其中教师及科技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占一定的比例。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犯有错误,不够代表资格的,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销,或更换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校或离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在下次大会前另行补选;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暂不变,必要时原选单位可另行补选,直到任期届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决拥护党的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本职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社会工作,并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二、对教代会的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表决;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学校工作进行讨论、审议,提出批评、建议;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质询;对学校各级领导和干部实行监督和评议。
四、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报复,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申诉、控告。
五、代表因参加教代会或与教代会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心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组成及权利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领导干部、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及小组讨论。
二、本校的离休干部、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会主席、妇联、团委等,根据需要,可邀请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三、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均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
一、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各次大会,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决议、决定、纪要、草案等,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四、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人数为代表总数的15%左右。
五、教代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得票数须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能当选主席团成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应定期开会,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第十九条  对于大会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社会福利的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一般问题的通过则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及学校党政领导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各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需要时,代表团团长可召开
代表团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并选出正副主任各一名。其主要任务是:
一、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提交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规章制度及方案。
二、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三、主持教代会的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向广大群众传达大会精神,动员、组织教职工贯彻大会决议。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必须按程序提出,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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